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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起草本市地面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规划,以及有关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本市的文物普查工作,在此基础上提出市级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 报请有关部门核定公布; 三、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 建设控制地带;审核以上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协 助、指导区县文物部门做好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 四、建立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标志。建立、健全各级保护单位档案; 五、协调、指导区、县文物管理部门建立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组织; 六、审批市级以及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方案,审核并上报全国重点文物保 护单位的修缮方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 七、负责本市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核; 八、会同市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做好上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编制文物保护专项 经费补助预算,审核、监督专项经费的使用; 九、参加国内外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交流活动,开展文物保护科研工作; 十、协调、指导并监督区县地面文物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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