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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审批

  二、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25条

  三、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四、审批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产权人证明文书

  五、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申请许可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产权人提出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申请文书。2 .提供转让、抵押合同文本或规划、房地部门对改变用途的意见。3.提供国家认可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家投资资金用于该文物建筑修缮的价值评估报告。4.建筑图纸和形象资料。5.受让人、抵押权人的名称、单位性质或自然人国籍、身份证明文件等。

  七、办理程序:

1 .接受申请文书及相关资料。2 .进行现场踏勘。3 如改变用途须经专家论证。4 .市文管委作出同意与否书面审批意见

  八、办理时间、地点、电话:

1、时间:工作日9:00-11:30 13:00-16:00
2、地点:武胜路188号
3、电话:637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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