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一、审批项目名称: 修复、复制、拓印馆藏文物资格的审批 二、审批项目依据:《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3条 三、审批收费依据:不收费 四、审批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1、有取得中级以上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2、有从事馆藏文物修复、复制、拓印所需的场所和技术设备。 五、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六、申请许可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从事修复、复制、拓印的专业人员名单及职称资格证书。3、修复、复制、拓印的场地和技术设备的证明。 七、办理程序:1、接受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2、审核。3、市文管委同意批准的,发给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 八、办理时间、地点、电话:1、工作日9:00-11:30 13:00-16:00 |
|||||||||||||||||||||
上海市文物管理委员会 版权所有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1号 电话:(021)63580340 传真:(021)637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