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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馆藏文物的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拍摄馆藏文物的审批

  二、审批项目依据: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35条

  三、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四、审批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

  五、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申请许可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拍摄单位的申请报告。2、被拍摄文物的清单及档案资料。3、征得提供文物原件的收藏单位同意的文件。4、能够保障文物原件不受损害的书面证明。

  七、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2、审核。3、市文管委作出是否同意二、三级文物拍摄的书面意见。4、一级文物经市文管委审核后上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八、办理时间、地点、电话:

1、工作日9:00-11:30 13:00-16:00
2、地点:武胜路188号
3、电话:637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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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1号 电话:(021)63580340 传真:(021)63720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