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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


  一、审批项目名称:

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审批

  二、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

  三、审批收费依据:

不收费

  四、审批项目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借用方必须完成馆藏文物的建档工作并已报市文管委备案。2、借用方必须是国有文物收藏单位。3、能够保障借用的馆藏文物安全的保护措施。

  五、审批总时限:

20个工作日

  六、申请许可项目需要提交的材料:

1、借用方的申请报告。2、提供借用文物收藏单位的同意批复。3、借用馆藏文物清单及档案资料。4、保障借用馆藏文物安全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制度。5、已在市文管委备案的证明材料。6、借用方单位的性质证明文件。

  七、办理程序:

1、接受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2、验证文物保存现状及借用方文物建档情况。3、市文管委作出是否同意二、三级文物借用的书面意见。4、一级文物上报国家文物局批准。

  八、办理时间、地点、电话:

1、工作日9:00-11:30 13:00-16:00
2、地点:武胜路188号
3、电话:6372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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