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决策和工作程序
十八、文物局建立健全科学的工作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工作决策过程的规则和程序,强调工作决策过程的程序化、制度化和民主化。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文物局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文物事业发展规划、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的政策措施,文物法规及部门行政规章草案、文物保护大型项目等重大决策,由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各司室、各直属单位提请文物局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专家、咨询、中介或研究机构的科学论证评估或法律分析;涉及相关部门和相关地方的应事先征求意见并充分协商后提出。
二十一、文物局在确立重大决策前,可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专家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二、文物局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做好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二十三、文物局应在每年年初提出全年重点工作计划,主要包括需要讨论的法律规章草案、年度财政预算、准备召开的全国性会议、重点文物保护项目、重要展览项目和人员培训方案等,形成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下发执行。
二十四、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要认真落实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六章 会议制度
二十五、文物局实行局长办公会议制度和局务会议制度。
二十六、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各司室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局长离京时,可由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
(二)分析文物工作形势,研究制定文物事业的具体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及重大举措。
(三)讨论审定全国文物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文物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
(四)讨论文物法律规章草案。
(五)研究文物局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二十七、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各司室负责人,各处负责人和直属单位负责人组成,由局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会议决定的事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文化部主要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和批示精神。
(二)听取文物局各处和各直属单位年度工作汇报。
(三)研究部署文物局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四)研究文物局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局务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适时召开。
二十八、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分管局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局长确定。局长办公会议和局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议题和有关文件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与会人员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向召集人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应在会前提出。
二十九、办公会议纪要和局务会议纪要由局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对外公布的,应及时公布、报道。新闻稿须经办公室审定,如有需要报分管局长或局长审定。
三十、文物局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拟在下一年度召开或举办的全国性会议和活动,有关司室应在本年度内将会议、活动内容送办公室,办公室会同有关司室审核后报局领导研究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文物局召开的全国性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各司室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未经局领导批准,不得冠以“全国”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第七章 公文审批
三十一、办公室统一接收并分办报送文物局的公文。凡报送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文物局公文处理办法》等公文处理的规定。除文物局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文物局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各司室报局领导审批的请示性公文,司室间如有不同意见,主办部门的司室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的公文,圈阅表示“阅知”,对于请示事项的公文,必须批注明确意见。
三十二、报送局领导审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须报局长审批。
三十三、以文物局名义发文,由文物局领导签发,重要发文由局长签发。
三十四、以文物局办公室名义发文,由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局长签发或由局长签发。
三十五、应由文物局接收并受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申请,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限办结,或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说明。并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公布。
三十六、文物局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依法需要向社会公示的文物行政许可项目,除需要保密的以外,应及时在文物局政府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
三十七、文物局要进一步加强公文审读核校,提高公文质量,减少公文数量;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八章 公务活动
三十八、办公室负责局领导公务活动的安排工作。为保证局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文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安排局领导出席与文物工作有关的公务活动,应按照确有必要、避免应酬、减少事务性活动的原则从严掌握。
(一)中央、国务院的会议和活动,办公室按照中办和国办的通知要求,确保局领导出席。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视察文物工作、参观文物展览活动,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局领导陪同。
(三)与文物工作无关的活动,一般不做安排。
(四)一般不出席各地文物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
(五)不以领导个人名义写贺信、发贺电,不题词、题名。
(六)文物局原则上不与部门和地方政府共同主办活动。如确需以文物局名义参与主办的,必须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
(七)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举办的与文物工作相关的活动,一般不安排局领导出席。如确需出席的,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可协调一位局领导出席或商请有关业务司室安排一位负责同志代为参加。
(八)文物局领导要认真听取各地方和各文物博物馆单位的工作汇报,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报人的汇报内容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安排分管局领导听取工作汇报。
(九)各司室需要请局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或活动,由有关司室提出意见送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如分管局领导同意出席,有关司室须提供会议或活动议程;分管局领导如不能出席,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局领导代为出席。
(十)各直属单位邀请局领导出席重要会议或活动,应向办公室发函,由办公室或有关司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安排出席,或请有关司室负责人参加。
三十九、局领导会见驻华外交官员、外国官方人士和非官方人士应按有关外事工作原则。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
四十、局领导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及台湾地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申请,由办公室负责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安排会见。
四十一、局领导出访,由陪同单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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